为了加强吉林市博物馆科研学术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吉林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才有效。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议案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学术委员会主任应在会前提出会议议程和事项,并提前通知各委员做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五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委员提出复议,需先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七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需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八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者,由学术委员会提议,报请馆长办公会议审定,可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事项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吉林市博物馆
2010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