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吉林市博物馆是一所融自然科学与人文历史、艺术于一体的地方综合性博物馆,隶属于吉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国家二级博物馆,具有代表国家行使接受藏品捐赠的权利与义务。为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团体向吉林市博物馆捐赠,广开我馆发展渠道,为我馆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规范我馆受赠工作,现根据《博物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结合我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捐赠人:指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
捐赠藏品:指捐赠人有权处理的、来源合法的藏品。
二、组织机构
(一)捐赠评审委员会
由我馆领导、馆内专业人员组成吉林市博物馆捐赠评审委员会。在专业、学术上对我馆的捐赠工作予以指导和质量把关,提供业务咨询和建议;确定是否接受捐赠及接受捐赠藏品数量;入藏部门(保管部、资料室);出具证书(收藏证书、捐赠证书);商定奖励金额;
吉林市博物馆捐赠评审委员会
主 任:才 旺
副主任:丁宏毅
委 员:翟丰厚、韩安生、宋丽萍、秦丽蓉、王 蔚 金熙铭、 杨小琢、 李 飚
三、捐赠范围
(一)能够反映吉林地区各个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实物;
(二)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必须具备其一。且注重征集对象的完整性、代表性。对于能够填补馆藏空白的,对其完整性可降低标准;
(三)具有吉林地域特色的民俗学、民族学、宗教学、文献资料;
(四)能够反映吉林市城市发展变迁的图文、影像资料;
(五)重要历史人物的相关文物、图文、影像资料;
(六)能够反映世界、中国或吉林地区自然特征的标本,具有代表性的珍稀标本和能够填补馆藏空白的其它自然标本;
(七)能够反映吉林市博物馆建设发展历程的图文、影像资料。
四、捐赠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有意愿将其所拥有的藏品捐赠给吉林市博物馆。具体负责征集部门文物鉴定修复中心登记;
(二)捐赠评审委员会对捐赠藏品进行鉴定评议,确定是否接受捐赠及接受捐赠藏品数量;
(三)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并进一步明确捐赠藏品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问题;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捐赠人办理有关手续,签订捐赠协议。
(五)接收藏品,办理入藏,登记上账。
(六)落实奖励措施。
五、奖励措施
(一)精神奖励
向捐赠人授予捐赠证书;根据情况给予捐赠人复制品或照片等纪念物;通过报纸广播等形式宣传表扬捐赠人;针对重大贡献和功绩者,报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举办藏品专题展览等。
(二)物质奖励
向捐赠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奖金,奖金不超过总捐赠文物价值的 1/3,奖金数额由捐赠评审委员会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藏品进行评估,金额商定后上报财务主管部门批准。
(三)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可并行。
六、其他规范
(一)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藏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我馆进行捐赠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人不得借用我馆名义向任何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行索取捐赠。
(三)本办法由吉林市博物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