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吉林市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学术水平,加强业务建设和学术领导,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馆规章制度,特设立“吉林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本馆学术相关工作的审议、指导和咨询管理机构。 主要负责确定本馆研究课题,评估本馆业务人员的研究成果,确立本馆研究方向,协调本馆学术交流,指导本馆业务学习等。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研究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制订及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五条:审议本馆学术研究方向及研究发展规划。
第六条:推动本馆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审定本馆内部刊物以及著作出版。
第七条:审议本馆年度展览工作计划。
第八条:审议本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聘用、晋级等。
第九条:审议本馆业务机构设置与调整等问题。
第十条:协调、组织和举办本馆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
第十一条:审议本馆其他学术事项。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上具有一定造诣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学术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方针、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任,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学术委员会议批准。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不含外聘人员),原则上为单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另设秘书1名,协助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
第四章 产生办法
第十五条:馆长、副馆长、具有副研(含)以上职称的业务人员或在相关领域确有学术造诣者为学术委员会候选人,通过选举产生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馆长兼任,副主任人选由委员召开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人员包括馆领导、各部室主任及中级职称以上业务人员。选举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选举结果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聘用3名馆外专家学者作为学术咨询委员。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权利
1.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3.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4.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5.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九条:义务
1.认真完成本馆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努力推动本馆学术研究,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本馆每年拨出一定经费作为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会务费、学术会议费以及专家讲座酬金,以保证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1-2次。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术委员会主任、馆长或1/3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前,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并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学术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术委员会。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