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物博发[2021]21号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的通知,遵照执行《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规范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优化国有博物馆藏品体系,参照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征集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征集工作流程。
一、征集方式
(一)接受捐赠。藏品所有单位或个人自愿将其所拥有的藏品捐赠给吉林市博物馆收藏。
(二)商业购买。包括在文物市场收购文物;在拍卖市场按照拍卖规则收购文物;直接与文物所有者协商收购文物。
(三)调拨划转。根据文物收藏需要,经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其他单位调入文物。
(四)文物交换。与文物单位之间进行文物交换,协商确定经济补偿。
(五)其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文物。
二、购买方式征集藏品工作程序
遵循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原则,纳入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涉及确定征集意向、定价、决策实施等环节,由馆务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并遵循利益相关方回避原则。
(一)征集调查。征集部门对拟征集物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
(二)专家鉴定。征集部门根据拟征集物类别,组织3名相应研究方向的专家,对拟征集物的真伪,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历,估价(独立给出)等进行鉴定,出具专家鉴定意见。对真伪鉴定实行“一票否决”。
(三)估价建议。征集部门根据专家估价的平均值,参考本馆征集同类藏品价格、国有文物商店出售类似物品价格、文物拍卖公司拍卖类似标的成交价格、古玩交易网站及古玩市场售卖行情,形成拟征集物估价建议。估价建议应严格保密。形成的估价建议价格较高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估价建议。
(四)价格谈判或协商。征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组成不少于3人的谈判或协商小组,以估价建议额为上限,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对于多个所有者能提供的拟征集物,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与多个所有者谈判后确定征集意向;对于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拟征集物,由双方进行价格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征集意向;如价格超出估价上限,则中止征集。谈判或协商中应做好会议记录、文件签字。
(五)征集实施。馆务会议对谈判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征集决策意见。确定征集,则由征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征集程序。征集双方应签订征集合同,明确征集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凡有偿征集的,被征集方开具发票或收据等有效凭证。
(六)支付验收。财务部门根据合同、发票、收据、征集物清单等征集凭证,办理支付手续。征集部门会同财务、保管部门共同办理验收、移交和入库等手续。
(七)登记入账。财务部门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要求,于征集程序完成后,根据购买价格及时登记入账,确保不重不漏。
(八)建档备案。保管部门于征集物入馆验收后即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工作,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文物档案,并依法备案。征集部门将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
(九)监督检查。纪检、审计部门负责对征集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吉林市博物馆
2021年5月30日